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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她,烦“薪”事解决啦


随着三方当事人相继在调解笔录上完成签名,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在春末的嘉定法院调解室内达成了调解。和其他调解场景不同的是,除了各方当事人及法官外,还多了一位工会委派调解员,正是这个特别的调解人员结构促成了本案的快速了结。



李女士于2021年入职某商务咨询公司从事人事及业务工作,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亦始终未为其交纳社保。李女士遂向公司提出解约,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巧正赶上公司准备注销。经协调,公司向李女士承诺分期支付和解款38000元,其中尾款18000元的支付期限为公司注销后五日内。然而,李女士在公司注销后始终未能收到该尾款,遂向公司两股东主张权利,因股东不具有劳动争议案件主体资格,嘉定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向李女士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李女士遂将两股东诉至嘉定法院,要求判令确认李女士与某商务咨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二被告赔偿李女士双倍公司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嘉定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启动了劳动争议案件前置调解程序,联合嘉定区总工会对接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工会委派具有丰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经验的调解员向当事人释明案情和法律风险,并基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预期诉讼结果提供切合实际的调解方案,法院根据工会沟通的调解情况把控案件进展。经过多次电话沟通和意见磋商,李女士和二被告最终达成了调解,调解员和调解指导法官第一时间安排双方当事人来院完成调解笔录的签署工作,快速化解了本起纠纷。




以上案件的调解工作只是嘉定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前置调解机制日常运行的一个样本,嘉定法院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贯彻“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精神,落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深化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嘉定区总工会合作,建立劳动争议案件工会调解机制,在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高效便民等方面实现了较好的效果。

(法官郭灿与工会调解员一道开展调解工作)




一、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力量

劳动争议案件具备一定的专业性,普通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往往对相关的法律程序、实体规定等不甚了解,也不愿在劳动仲裁、诉讼等程序上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故对于此类案件存在较强的调解意愿和需求。司法机关囿于案多人少的矛盾,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调解力量往往不足以快速满足所有的调解需求,工会配备有长期从事劳动争议调解的专业调解员队伍,且对于劳动市场的变动、劳动者的需求重点、劳资关系的动向趋势等更为熟悉,工会调解机制切中了前述劳动纠纷调解的“痛点”,完成了不同部门调解力量的整合,更好的满足当事人的调解需求。此外,工会调解相对于司法调解有利于当事人放下紧张戒备的心态,可以相当程度上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有利于相应纠纷的最终化解。



二、用好解纷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工会前置调解涉及法院和工会两方协作单位,为实现案件资料和调解信息在不同单位间的高效实时流转,嘉定法院会同工会利用多元解纷在线办案平台,将相应案件在线派送,使调解员可以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及时展开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申请延长调解期限、调解进展等信息,先由调解员在线上传资料、填报进度,指导法官可以实时查看相应调解情况,并及时在线完成延长调解期限、安排调解进度、审查调解方案等工作,再通过多元解纷平台将操作和审查结果反馈至调解员处,实现调解组织对于案件处理进展的实时联动和把控。



三、保障调解质效,提升便民体验


劳动争议案件工会调解形式多样灵活,多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完成调解意见的征集和交换,结合前述在线平台的运作,尽量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对于达成调解的案件,法院连同工会第一时间组织当事人完成调解协议的签署工作,并尽快出具调解书确认调解成果,尽力缩短调解所需时间和流程。调解协议的签署流程也会结合当事人的选择,采取线上或线下的形式,此外,还在征询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通过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引入逾期履行加重责任条款等措施,减免调解成功案件诉讼费用、提高调解自动履行率,进而提升当事人的“体验感”。

除前述李女士的案件外,该机制运行一月以来又接连促成了二十余起劳动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随着该项机制的运转,嘉定法院将会同合作单位进一步优化调解流程,完善调解举措,力图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机制。



END

供稿丨立案庭 郭灿

照片丨蒋凯雯

责任编辑丨李迪明子

执行编辑丨阮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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